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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5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最严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5:41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269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

5月6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详见文末),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重点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同一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3个专项资质,作为注册人员时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且仅限在一个检测场所作为资质人员进行认定。

2、检测机构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中的一项,并按照资质标准条件配备场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应为同一检测场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详见原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原文链接:

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405/t20240506_13179587.html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详见原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

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405/t20240506_13179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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