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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4499份虚假检测报告,涉案金额44万余元!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09:49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244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关于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一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共计4499份,涉及检测费用44.671万元。

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27)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修武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编码相同,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对该公司2023年7月31日运营以来出具的所有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进行逐一排查,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该公司负责人闫某某为提高营业收入,对外宣称“所有车辆检测全部包过”,购买OBD作弊器交给检测员薛某等人,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生成虚假的车辆OBD信息,帮助故障车通过检测;在对无OBD车辆进行检测时,将转速检测仪吸附于检测线旁电风扇罩表面,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人为干扰检测数据。

经统计,该公司出具的3111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OBD作弊器检测,OBD控制单元CAL ID的CVN编码完全相同,涉及检测费用310630元;出具的1388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转速为恒值,涉及检测费用136080元。

二、查处情况

修武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和电风扇等装置,修改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4年8月2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对闫某某、薛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1.线上日常监管,锁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开展日常线索筛查,结合调阅监控视频识别异常检测行为,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

2.扎实深入调查,确保办案质效。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邀请机动车检验检测方面专家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检测过程数据和监控视频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电子证据,逐一对该公司运营以来全部《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监控视频进行数据研判和比对分析,深挖违法犯罪行为,查实大量检验报告造假事实。

3.密切行刑衔接,协同联动打击。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高效衔接,及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执法调查与刑事侦查,共同研判案件证据及定性问题。面对本案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争议,研判认定使用作弊器等外接设备干扰检测数据,同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应当以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实现了案件顺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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