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师&助理
2021年试验检测师及助理试验检测师考试《公共基础》产品质量法(二)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1日 14:53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734

每天分享的试验检测考试的知识点,大家一定要好好记忆,我们可要把之后在考试中能拿到的分数拿到手啊。

损害赔偿规定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罚则

第49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50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57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5~10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产品质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或者造成损失,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按照有关标准,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认真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除了学习知识点外,小伙伴们还要按照自身的情况,分配自己的学习时间,把精力放在自己的弱处上好好复习。



编辑推荐

分享到:

重要提醒
检测到您的账号已在其他设备登录,
请重新登录
退出登录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