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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3万!因出具虚假混凝土检测报告,一家建工类试验检测机构被通报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7:07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1329

近日,天津市监委发布公告,天津XX建筑工程试验检测公司在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下,超前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并将该数据填写到6份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

当事人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出具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并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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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处转办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移转单”的线索,对天津北方首创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8日间,出具的检验编号:JDHK21-00401、JDHK21-00402、JDHK21-00403、JDHK21-00404、JDHK21-00415、JDHK21-00416,6份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没有抗渗试验仪器使用记录,在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下,超前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并将其原始检验记录数据填写到上述6份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上述行为满足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检验编号:JDHK21-00401、JDHK21-00402、JDHK21-00403、JDHK21-00404、JDHK21-00415、JDHK21-00416,6份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任务单、抽样委托书、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原始记录、抗渗仪仪器设备使用记录、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5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对本案从轻处罚。2021年11月5日,经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本委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处3万元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相应银行网点。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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