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公开期限没有限制
具体公开期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确定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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