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工作的单价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法适用或类似子目时,应由监理人按照()的原则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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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