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施工单位不可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意见可以不进行审批手续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