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每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应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
次月1日前
次月7日前
次月10日前
当月31日前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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