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流域管理机构首长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首长
。《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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