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集体经济组织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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