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省级以上计量检定机构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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