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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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第二十六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1)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2)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3)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4)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