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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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①资格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停止、吊销、撤销行政责任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 ②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处以行政责任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治安管理处罚,为了配合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六种违法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