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的单位( )。
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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