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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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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