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厅开展“2023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明确: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证书,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 内容摘要:
1.2023年度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职称工作将采取全程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2.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可持该证书及有关聘文申报高一级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对应的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4.申报费用: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5.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9月15日-10月8日,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各单位,省属交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要求,现就2023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职称申报、评审均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函〔2023〕353号)执行。
三、申报、审核程序
2023年度全省交通运输工程职称工作将采取全程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10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前,请先在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4.申报人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
5.申报人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主要为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专业性、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要求)。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等。论文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业绩相关,无关联的论文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1篇论文发表在多篇刊物上按1篇计算。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未提供译文版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发表在互联网、电子期刊、内刊、特刊、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或论文录用通知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每页签署本人姓名)及相对应的学时结业证书,学时验证部门根据要求验证、加盖印章、注明验证日期。
(4)上传与岗位对应的职称聘任材料(聘书或聘文),其中转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6.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内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委托评审函》。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出具委托评审函;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人社部门提交;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填报,待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并逐级盖章,待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后15日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将取得资格的申报人评审表一式两份寄送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导入业绩库数据,并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等。
3.逐级审核。县区属单位的按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人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的按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的直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
4.上传委托评审函。市人社部门在线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省属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中央驻皖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其上一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经省人社厅同意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计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
(二)关于破格申报评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工程师。破格申报,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三)关于年度考核及任职时间节点。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四)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岩土)等,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聘文(聘书)申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需转评。
(五)关于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对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对应的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没有论文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需提供所在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本人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难以认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历和经历的人员,需提供近三年本人的工资审批文件及工资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材料。所学专业应为国家承认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参加学时教育或培训的,提供学时教育或培训证书。
五、材料审核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申报材料经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可实行网上缴费。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3687880、6532908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6362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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