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近日,恩施州交通运输局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6起典型案例”的通报,涉及“检测报告造假、违法出借资质、资料造假骗取中标”等。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全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现将2020年以来全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湖北中*衡建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案件:
2021年12月,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北中*衡建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汪营镇钟家老屋至卓家院子道路项目、贺龙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经查,湖北中*衡建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贺龙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交工检测时,同一时间出具了两份不同结果的检测报告,第一份报告的结论为不合格,第二份报告的结论为合格,检测数据造假属实,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利川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2月对湖北中*衡建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宜昌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转包工程建设项目案件:
2017年7月,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白泥坝至新茶园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投标,宜昌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
经查,该公司中标后,将本项目转包给自然人谢某,并向谢某收取合同金额2%的管理费,其转让中标项目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宣恩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对宜昌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省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出借资质案件:
2021年4月收到相关部门转办湖北省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转包以及出借资质问题。经查,湖北省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将中标的鹤峰县瓦窑坪至跳鱼坎改扩建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赵某某,鹤峰县交通运输局已于2018年10月对该公司转包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中查证该公司还存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共出借资质156次给其他公司和个人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鹤峰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5月对湖北省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案件:
安徽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恩施州普通公路危桥改造03项目包(2021年度)”招标投标时,投标文件中证明其资格条件业绩的施工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
经查,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恩施州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对安徽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投标总报价千分之五罚款、对相关责任人高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铁*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案件:
245省道巴东县泗淌至金果坪段改建工程(第TJ—02合同段)于2021年3月8日发生边坡垮塌,导致亡人事故。
经查,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巴东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2月对中铁*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中恒*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件:
2021年10月,恩施市白杨坪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九根树大湾至麂子渡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循环路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投标,中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
经查,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3处水泥混凝土基层抗压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恩施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7月对中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积极开展项目自查“回头看”,严肃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查找涉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线索,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全力推动清廉恩施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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