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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共基础 | 第一章《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考点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15:40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3646

2019年试验检测师及助理试验检测师考试必看!

1.计量定义: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计量特点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

3.计量法目的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4.计量器具分类: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5.计量器具定义:能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6.计量检定定义:评定计量仪器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7.国家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8.国家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10.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11.法定计量单位: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1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全国量值统一的最高依据

1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4.主持考核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1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制定。

  强制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点定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分为下面两类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目录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由文字和框图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7.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1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但在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19.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0.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2.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24.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25.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计量纠纷定义: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

   仲裁鉴定定义:用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25.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6.计量认证定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27.公正数据应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

28.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统一。计量认证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不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9.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30.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无检定合格印、证超检定合格有效期的设备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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