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
内容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9条:
违法种类(主项):对试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的;对试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从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试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
https://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gfxwj/202404/d362c86413b244efa7b6c0a22ac26dc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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