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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类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新规公布!明确24项不良行为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7:41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421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

近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5日颁发的【建协监〔2019〕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队、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总站,有关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我分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T/CECS 1245-2023)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建协监〔2019〕2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8〕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设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室”),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T/CECS 1245-2023),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检测机构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四)持续完善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否决项、基本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经营能力、市场行为和加分项等内容。凡发现检测机构存在否决项中的任何一项即予一票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评价。其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评分,其中市场行为中的不良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机构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机构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机构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机构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机构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机构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机构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机构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机构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机构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

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B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其中,A、AA、AAA级信用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队、局、中心)或行业协会等有关省级推荐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可作检测机构A、AA级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负责开展检测机构AAA级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组织的检测机构AAA级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十条  检测机构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申报机构按照要求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申报机构将加盖本机构公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报送至所在省级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三)省级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核查、现场评价,将推荐函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及电子材料报送信用评价办公室。

(四)信用评价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五)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进行综合评价。期间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决定是否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六)信用评价办公室召开评价工作会议,形成评价意见,并将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页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对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检测机构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技术创新措施、诚信建设成效及发展战略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年内获奖证书、奖牌及捐赠、扶贫、救灾、助学证明资料等扫描件。

(四)仪器设备台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经审计并加盖公章的近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七)与信用评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核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检测机构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予以公布,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有效期满后,检测机构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参与本人所在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5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建协监〔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原文):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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