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师&助理
湖北:开展202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全省【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师】均须参加!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2日 14:50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93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湖北省交通厅发文,开展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全省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均须参加!

➢ 评价范围:

1.在我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含2024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

2.凡在我省进行了下列检测活动的省内外质量检测机构均应进行项目信用评价:2024年开展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授权工地试验室;竣交工质量检测、监督抽检、桥梁施工监控、成桥荷载试验、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基桩检测、路基沉降观测等单独签订合同的现场检测项目。

3.在我省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检测机构

在我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含2024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

2.检测项目

凡在我省进行了下列检测活动的省内外质量检测机构均应进行项目信用评价:2024年开展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授权工地试验室;竣交工质量检测、监督抽检、桥梁施工监控、成桥荷载试验、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基桩检测、路基沉降观测等单独签订合同的现场检测项目。

3.人员

在我省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二、资料填报及时间要求

1.自评

质量检测机构及其注册试验检测人员(指在质量检测机构内从业的注册人员)须在2025年4月3日前完成信用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至所在市州质监机构,在汉检测机构(不含武汉市交委系统)将自评材料直接报至省厅工程事务中心。

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其注册的试验检测人员(指在工地试验室中从业的注册人员),在2025年4月3日前完成信用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至项目业主。

2.初评

质量检测机构及其注册人员的自评材料,所在市州交通质监机构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后,于2025年4月14日前报至省厅工程事务中心。

省内重点工程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其注册人员的自评材料,项目业主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后于2025年4月14日前报省厅工程事务中心。

省内一般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其注册人员的自评材料,项目业主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给出评价意见后,于2025年4月9日前报所在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在业主评价意见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后,于2025年4月14日前报省厅工程事务中心。

3.复评

省厅工程事务中心根据报送的相关评价信息,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对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人员进行复核评价。

三、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和人员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务必客观。省厅将于信用评价工作周期内对部分检测机构(含工地试验室)进行信用评价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如与自评结果间出现背离,将视其严重程度直接给予信用评价降级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2.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相关评价标准进行初步评价并对其评价的客观性负责,规范对失信行为扣分依据的采集和保存,确保失信扣分证据确凿。初评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相关材料及附件中报表整理成册,一并报至省厅工程事务中心(附件报表应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合理确定参评项目、参评企业和人员,做到“应评尽评”。严格控制信用评价时间节点,各相关单位务必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报送有关信息。

四、工作联系方式(详见原文)

附件(详见原文):

1.2024年度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2024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3.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4.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原文链接:

https://jtt.hubei.gov.cn/bmdt/tzgg/202503/t20250328_5594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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