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于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在哈尔滨市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二、报考条件
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的人员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二)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三)累计工作年限。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从事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三、免试条件
(一)持有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对于免考公共基础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同级别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四、报考程序
往年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除试验检测考试中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报考相同级别的试验检测考试时,可免于审核。
(一)告知承诺制试点。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职水函﹝2019﹞249号),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试验检测考试中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网上报名。
1.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10月8日。
2.方式: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上传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扫描件。其中,2002年及以后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还需在报考系统中上传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籍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在审核截止日期之前,应保证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
港澳台居民报考试验检测考试要求请参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在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中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使用工作的通知》(职水函〔2018〕245号)。
3.要求:请考生本人填报报名信息,不允许他人代报名。填报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承诺和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考资格的人员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现场复核。
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有Ⅱ类(5年内)和Ⅲ类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1.时间:2019年9月27-28日
2.地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4号)
3.要求:以上人员应携带考生报名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材料原件、复印件到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报名点完成报名现场确认。其中,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应为扫码可查的有效报告,工作年限证明应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四)打印准考证。
1.时间: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
2.方式:报考人员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我要考试”—“考试报名”—“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大纲与教材
本次考试使用《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2018年版教材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2018年版)修订内容汇编》。
考试大纲发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平台”中,报考人员可免费下载。
六、考试费用
我省今年暂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
七、成绩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考试咨询电话
0451-82762691转853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报考承诺书和报考须知
附件2: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式样
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黑龙江省领导小组
2019年9月9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在系统中上传的学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三、考试结束后,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复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五、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名相关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人同意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任何单一或全部核实的权利,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须知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二、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名确认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四、应试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已阅读并知晓 放弃报名
附件2
201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式样
XXX同志工作年限证明
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 )于_____年_____月调入我单位工作,现在(工作岗位) 从事(工作内容) 。其工作履历如下: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
该同志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____年。我单位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
单 位:
(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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