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发改委、各地人社部门官网等
2018年1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发布《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人才〔2018〕74号),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一、原有职业资格证书75%已取消,目前仅剩140项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详细清单见下文),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有21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检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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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2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
3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 | 准入类 | |
4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
5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6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
7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8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9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准入类 | |
10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1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1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14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
15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
1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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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1 | 焊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
2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电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3 |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
4 |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桥隧工 | ||||
防水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
5 |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1.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2.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3.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4、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1、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2、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4、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截至目前,
>> 安徽、四川、福建、湖北、黑龙江、上海、重庆、浙江、海南、陕西、西藏、江西、江苏、河南、广西、北京、山东、山西、天津、宁夏、湖南、云南、青海等23个省市都已明确:
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后可以直聘为工程师,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 天津、陕西、山西、宁夏、黑龙江、甘肃、山东、云南、青海这9个省市都已经明确:
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全国多个省份已明确发文跟进,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规定,取得检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46项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19年9月,云南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部分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2019年8,天津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部分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2019年8月21日,山东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检测师等56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2019年8月5日,山西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检测师等36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2019年6月19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2019年6月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19年6月3日,江西省人社局公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确定3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
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考试或评审。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称;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称。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用人单位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2018年7月,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建立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19年4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2017年,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明确部分职称对应关系。
2019年10月,青海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部分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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