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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22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43条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法》第11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域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本条款对于试验检测机构购买仪器设备验收时,所购买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计量法》第21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计量纠纷:因计量器具精确度引起的纠纷。
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法》第22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所谓的计量认证)。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认证具体包括:
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能力;
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公正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①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②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1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法》第25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第26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
考生一定要做好知识的梳理、归纳和总结,从教材知识入手,好好打磨自己的短板和不足,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试验检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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