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将出具假试验报告【五年内不得执业】修改为行政处罚。
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一)确保规章合法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将 “限制从业”规定为行政处罚和第十三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第69条第二款“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中关于“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的规定需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铁路工程监管的实际需要。近年的铁路工程监管实践中发现,在铁路建设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铁路建设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不利于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落实,需要监管部门予以依法打击,应设定行政处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修改为行政处罚。
即对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原来“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修改为“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实现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的有序衔接。
修改后的内容有利于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丰富铁路工程监管措施手段,有利于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铁路高质量建设。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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