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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17:06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1094

日前, 浙江交通运输厅拟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细则》,对信用评价范围、规则、等级、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反馈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工作,拟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至12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俞淼

邮编:310009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

电话:0571-87802353

邮箱:5252363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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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信用评价细则

为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 职责分工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录入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受理信用评价申诉、举报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厅机关相关处室、省公路与运输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信用评价工作专班,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本信息审核,录入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和市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受理信用评价申诉、举报信息。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录入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和县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受理信用评价申诉、举报信息。

(四)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实时录入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基本信息、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录入。


三、 信用评价项目范围

省内下列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项目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

(三)不属于(一)(二)类项目,但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负面清单》(附件1、2,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

(一)(二)类项目为常规参评项目,(三)类项目仅在负面清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发生时进行动态惩戒。


四、信用评价规则

(一)信用评价行为认定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在参评项目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和守信激励行为。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面清单;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单,各级交通运输和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检查意见书等,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安全通知单、专项检查通报等。

守信激励行为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相关嘉奖、省级及以上表彰通报、省级平安工地或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

(二)常规参评项目评价时段

常规参评项目的评价时段原则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标段)交工之日止,但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时间未到期的,评价时段延续至影响时间结束。

常规参评项目在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施工期间,暂停信用评价,恢复施工后继续参评。

(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从业单位的评价得分为其所有常规参评项目信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与信用附加分之和。

从业单位在单个常规参评项目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发生不良行为时按扣分标准和影响时间进行累计扣分,单个常规参评项目信用评分即为累计扣分后所余之分值。

从业单位的信用附加分通过其参评项目或曾经参评项目的守信激励行为取得,按相应加分标准和影响时间进行加分。从业单位在取得表彰文件或证书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附加分的累计最高分值为2分,加分有效期为12个月,从证明文件印发一个月后起算。

从业单位扣分、加分标准详见附件3。

(四)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从业人员在参评项目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发生不良行为时按扣分标准和影响时间进行累计扣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得分即为参评项目累计扣分后所余之分值。

从业人员扣分标准详见附件4。

(五)负面清单评价规则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时,无论有无参评项目,均应按照对应的降级标准和影响时间进行实时动态惩戒。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被动态惩戒后,有参评项目的仍需进行信用评分;得出的评价得分与动态惩戒结果进行比较,最终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动态惩戒后信用等级。

(六)特别规定

1.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投标单位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严重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惩戒。

2.项目参建过程中,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惩戒或扣分。

3.项目参建过程中,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惩戒或扣分。

4.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全过程咨询、代建+监理等方式的,应当对上述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情况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五、信用等级

(一)信用等级划分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AA级,信用好;85-95分(不含)为A级,信用较好;75-85分(不含)为B级,信用一般;60-75分(不含)为C级,信用较差;60分(不含)以下为D级,信用差。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首次参评,或者原有信用等级失效后再次参评,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动态惩戒至影响时间结束后仍在参评范围内的,12个月内信用等级不能评为AA级。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无信用等级的,参与投标等交通建设市场活动时的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二)信用等级有效期

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个月;次月起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评价范围的,原信用等级延续6个月,因严重不良行为动态惩戒至影响期结束的除外。

(三)信用等级与资质(岗位)的关联原则

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与其参评项目所用的企业资质关联。同一从业单位以不同资质分别参建不同项目(标段)时,应按不同资质分别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与其参评时任职岗位性质关联。

(四)资质变更后信用等级认定原则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公布后,从业单位资质升级或更名的,当月信用等级不变。

从业单位发生分立的,继承资质的单位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且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从业单位发生合并重组的,按照信用等级最低从业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


六、信用评价流程

(一)评价信息录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实时录入。

(二)评价信息公示

评价信息录入后,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纳入评价。从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该信息公示期间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书格式详见附件5。

(三)评价结果公示

省交通运输厅从次月的第1个工作日起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评价得分以及相应信用等级情况,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得分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起申诉。

(四)申诉处理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收到申诉材料后,按职责分工组织调查核查。申诉受理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案件特别复杂的,报经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申诉结果导致评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评价信息,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评价结果发布

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且申诉处理完毕后,省交通运输厅于每月20日通过“浙江交通”网站向社会发布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


七、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提倡采取实名方式。

受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案件特别复杂的,报经同意后可延期20个工作日。

举报事项在未完成调查处理之前,不影响信用评价流程的正常进行。


八、信用等级应用

为营造良好建设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与其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挂钩,对信用良好的予以鼓励,信用较差的要加强惩戒。

对AA级从业单位,招标人(项目业主)可给予一定的投标加分和保证金减免;其中,对于连续36个月AA级从业单位,招标人还可增加其投标机会。对于A级从业单位,招标人可给予一定的投标加分。对于C、D级从业单位,招标人可给予差异化投标扣分。

对于AA、A级从业人员,招标人可给予差异化投标加分。对于C、D级从业人员,招标人可给予差异化投标扣分。

具体加(扣)分措施在浙江省公路水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统一检查尺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上旬对辖区内所有参评项目组织一次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检查全覆盖,并按每年不低于25%比例抽查农村公路、普通水运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确保省内重大项目每半年检查全覆盖,并按每年不少于10%比例抽查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应强化项目管理,完善项目检查工作机制,检查结果及时形成书面意见。

(二)确保评价信息录入时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原则,在检查结果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评价信息录入工作。对于同级横向管理部门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评价信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录入。

(三)严格信用评价工作纪律。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或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应查未查、只查不录、应评未评、应扣未扣”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及时纠正,屡次不改的,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与年度考核挂钩,相关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线索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十、其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做好部级信用评价工作,按时报送部信用评价信息。

本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申诉书

2、负面清单

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评价标准

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查看链接:

http://jtyst.zj.gov.cn/art/2021/12/8/art_1677541_5902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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