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202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1]1880号)的有关要求,我司在汇总2021年度各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对甲级和专项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结果进行了复核评价,经公示并对有关申(投)诉的信用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现将2021年度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共受理5家试验检测机构申诉事项,其中3项成立、2项部分成立;1个工地试验室申诉事项,申诉成立;10名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申诉事项,其中6项成立、4项不成立。针对申诉成立的事项,取消了相应信用扣分。
二、信用评价结果可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tiis.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首页右侧中间“试验检测机构查询”和“试验检测人员查询”专栏,按要求输入相应机构或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属于各省发布范围的乙级和丙级试验检测机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也可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同上。
三、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要重视试验检测行业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和维护,确保试验检测信用评价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及覆盖面。同时,加强对管理系统中等级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并督促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及时维护其相关信息,确保信用评价采信依据可靠,结果公正、客观。
四、下一年度的信用评价信息填报工作从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自动开启。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准确记录在督查、检查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信用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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