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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布,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17:43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1326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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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1日):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gongluchu@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处(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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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即施工单位董事长和经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或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人员,即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称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为三类人员。

第四条  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许可审核、考核认定、《考核合格证书》发放等。

第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加盖考核部门印章。《考核合格证书》逐步实施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合格证书》分为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八条  考核部门每年1月上旬通过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年度计划,明确考试月份、地点。

考核部门每年应面向全社会举办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考试。

第九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方面。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生产技术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施、专项行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处置、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具体考试工作由考核部门负责。在考试30日前,考核部门应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发布考试通知,明确报名起止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纪律等考试事项。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实行计算机在线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行100分制,60分以上为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应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服务,鼓励采用电子化手段加强监控和监考。

第三章  报名和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应当向考核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与受聘施工单位劳动关系隶属关系证明;

  (二)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

(三)考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四)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文件;

(五)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格式见附件1);

(六)近期免冠一寸电子彩色照片。

申请材料除考核申请外,其它均为复印件,应经应试人员签字确认,并经施工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收到应试人员报考材料后,考核部门对第十五条(一)、(二)、(三)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报名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应试人员的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准予参加考试。

报名截止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考试所在单位通过系统下载准考证。

准考证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考场详细地址、考场号、座号、拟考取的考核证书类别以及照片等信息。

第十七条  考试凭身份证原件、下载的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迟到半小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后才可离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考核部门应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公布通过考试考生名单,供社会查询。

第四章  考核许可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考核部门应在公布考试名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第十五条(四)、(五)款申请材料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核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考核准予通过,核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

信息不全或者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考核部门认为可予补正的,告知申请人所在施工单位补正。

申请材料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予通过:

(一)与受聘施工单位劳动关系或隶属关系无效,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无效;

(二)项目负责人年龄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未满;

(四)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未满6个月;

(五)申请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公路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失效。

考核不通过,考核部门应向受聘施工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申请人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部门应当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或考核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考核部门应及时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通过。

公示期满公示内容无异议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考核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注明的行业和类别范围从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取得A类《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施工领域主要负责人岗位通用。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B类《考核合格证书》,分别在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施工领域项目负责人岗位使用。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C类《考核合格证书》,分别在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施工领域相应岗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三类人员因同一施工单位岗位变动,可按本办法程序申请重新安全生产考核,取得新岗位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类人员因受聘施工单位变动,需重新向新受聘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应由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并向考核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2)和《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考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三类人员遗失《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由三类人员通过所在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申请补办,并向考核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证申请。

考核部门应当在受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证书》发放、注销、信息变更和遗失补办等工作考核部门应建立台账,具体工作经办人、审批人、证书领取人应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证书》注销,考核部门核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具备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的;

(二)因辞职、辞退等原因与施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因岗位变动,原岗位《考核合格证书》需注销的;

(四)被判处刑罚;

(五)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

(六)《考核合格证书》被考核部门撤销的;

(七)考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三类人员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和考核部门应当建立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记录公布制度,如实记录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考核部门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持证而未能持证的三类人员及时督促通过安全生产考核,依法持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职责范围,对三类人员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责和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本地考核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考试中,应考人员存在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纪考试纪律行为的,由考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确认考试成绩无效,相关人员在二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安全生产考试。

第三十七条  三类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考核部门应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三类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三类人员负有责任的,考核部门应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九条  应持证三类人员,超过一年没有通过安全生产考核,不能依法持证,负有考核责任的部门应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伪造《考核合格证书》,一经发现,考核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考核部门应当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考核部门应当暂停施工单位分管安全副职负责人、安全总监《考核合格证书》至事故调查结束。负有事故责任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或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考核部门应当暂停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书》至事故调查结束。负有事故责任的,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部门应当暂停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至事故调查结束。负有事故责任的,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发生死亡5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部门应当暂停工程项目分管安全副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核合格证书》至事故调查结束。负有事故责任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六条  考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存在安全生产考试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类人员核发《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不予核发《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利用信息平台管理权限违规操作,造成事实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考核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及考核工作不得收费,考核部门应保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 考核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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