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
湖州xx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是一家公路工程综合丙级试验检测机构。
(一)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使用压力试压机检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时未对其使用日期、使用前后设备状态、异常情况和使用人员信息进行记录,但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检测数据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4.3项“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当事人《质量手册》设备设施第4.4.16项“检测设备应有独立的设备使用记录,对其使用日期、使用前后的设备状态、检测项目或受检样品信息、使用人员识别、异常情况说明等信息进行必要记录。”
(二)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在未收到湖州xx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水泥砼试块样品并进行样品有效性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并出具两份委托协议书(编号WT-2022-05-072、WT-2022-05-073),样品名称:水泥砼试块。
当事人的综合受理窗口实际负责对委托检测业务的受理、样品有效性确认,并且在送样人员、见证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李某某在两份委托协议书上签署送样人、见证人姓名(编号WT-2022-05-016、WT-2022-05-023)。
由于当事人未出具编号WT-2022-05-072、WT-2022-05-073委托送样的水泥砼试块的检测报告,所以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5.18项“样品处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式的偏离。”
《程序文件》样品管理程序第3.2项“检测室负责样品的有效性确认、样品唯一性标识、移交和检测;”、第4.4规定“检测室检测人员必须在样品有效性得到确认并由客户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检测。”
二、处罚依据
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三、处罚结果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