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试样数量根据试验目的决定,宜不少于试验用量的2 倍。取样数量参考表6-21。平行试验应加倍取样。在现场取样直接装入试模或盛样盒成型时,也可等量取样。
②根据沥青混合料集料公称最大粒径,取样应不少于下列数量:
细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4kg;
中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8kg;
粗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12kg;
特粗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16kg。
③所取试样用于仲裁试验时,取样数量除应满足本取样方法规定外,还应保留一份
有代表性试样,直到仲裁结束。
依据沥青混合料取样法,沥青混合料的取样数量主要与试验项目、试验目的、集料公称最大粒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