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定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承包人在2020年6月1号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在2026年12月1号才完成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截止日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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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科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