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背景:某工程项目的业主于2018年6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7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7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7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7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信,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问题】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招标人根据什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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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进行限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7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4)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预备会,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所有的澄清、解答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5)7月12日,业主决定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7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例中,投标截止日期应至少顺延到7月27日。(6)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已是重申性宣布,则不属于错误。(7)开标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名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8)评标委员会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本案例中,至少应为6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