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背景: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施工单位依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做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事件2: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施工单位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施工单位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建设单位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问题】1.对于事件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2.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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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由于施工单位在雨季开挖导致土方不能利用。是施工单位施工安排不当造成的,责任在施工单位。所以施工单位也不能就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1)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施工单位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该单位自己负责。(2)取土填方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也应由其自己负责。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2.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建设单位批准。因为按照惯例,施工方法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建设单位不得随便干预。在这个前提下,建设单位拒绝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施工单位不能因为使用商品混凝土要求建设单位补偿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