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背景:某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约定,单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单价应做适当调整,该工程在路面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沥青面层的工程量为10000㎡,而施工中由于变更,该单项工程量实际完成数量为7000㎡。事件2:由于材料供应问题,施工单位私自将表面层的AC-13调整为AC-16。【问题】1.施工单位私自改变结构层类型,监理工程师是否认可?2.本单项工程的变更价格如何确定?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专用合同条款对变更的估价是如何约定的?4.承包人要求按原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10000㎡计量,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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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认可。2.本单项工程的变更价格原则上应按以上第2问执行,但考虑到工程数量变更(减少)较多,超过15%,按合同约定,单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单价做适当调整,因此可适当考虑调高单价。3.对于估价的变更,《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规定:(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5)如果该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所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要求按原工程量清单中的10000㎡的数量计量,不能接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