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背景:某内交通枢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1个月。在基础施工时,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自行将原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由C30提高到C40。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费用索赔如下:(1)由于业主方修改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的有关费用损失。人工窝工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日工作班数×延误月数×工日费×每班工作人数,即20×2×1×80×30=96000(元)=9.60(万元)。机械设备闲置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日工作班数×每班机械台数×延误月数×机械台班费,即20×2×2×1×1500 =120 000(元)=12(万元)。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率×延误时间,即8 000/24×1%×1=3.33(万元)。公司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公司管理费率×延误时间,即8000/24×6%×1=20(万元)。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率×延误时间,即8000/24×5%×1=33.33(万元)。合计78.26万元。(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导致费用增加20万元。【问题】1.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同意受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为什么?2.承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应按什么程序进行?3.如果承包人按照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出了上述费用索赔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同意施工单位所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4.作为一个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实行巡视等质检工作的时候,如何对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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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意。理由:索赔程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视为施工方放弃索赔,后续再次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该项索赔要求,显然已超过索赔的有效期限。2.承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首先索赔意向通知;规定时间内递交索赔正式报告。(2)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查。(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协商。(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监理工程师讲索赔报告交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发有效证书。(5)承包是否接受最终处理:承包人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3.不同意。理由如下:(1)由于业主图纸延误造成的人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损失,应给予补偿。但原计算方法不当,人工费不应按工日计算,机械费用不应按台班费计算,而应按人工及机械的闲置费(机械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若人工或机械调做其他工作,可考虑生产效率下降而导致的费用增加。(2)管理费的计算(公司管理及现场管理费)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而应以直接费用为基数乘以费率来计算。(3)利润已包括在各项工程内容的价格内,除工程范围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可考虑利润补偿外,由于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项工作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故不应再给予利润补偿。(4)由于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是属于施工单位本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业主方的要求,也不是设计、合同及规范的要求,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4.作为一个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巡视的方式对承包人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污染环节应加强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环境保护方案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2)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