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日内
7日内
10日内
15日内
第44 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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