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功能要求
(1)显示内容应至少显示《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1980)中指定的全部汉字、数字及字符,并且能控制其全亮与全灭。像素在关闭状态时,不应产生微光。
(2)手动功能在脱离系统控制时,通过人工方式亦能显示上述(1)中任意的内容。
(3)自动功能经通信接口接入系统后,应能接受系统或主控单元的控制,按系统或主控单元的命令,正确显示相应的内容,并将工作状况上传给系统或主控单元。
(4)自检功能产品应设置自检功能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通过自检功能,将发光像素、通信接口以及其他单元的工作状态正确检则出来,在工作状态指示灯上显示并上传给主控单元。
(5)调光功能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环境照度检测装置,根据环境照度调整发光像素的发光强度,以避免夜间照度较低时形成眩光,影响信息的视读,夜间亮度应符合表3-4-3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