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动态称重系统的速度为()。
5km/h以下
10km/h以下
15km/h以下
20km/h以下
规定高速称重系统与低速称重系统的分界车速16km/h(10mph),规定用于执法目的高速称重系统(Ⅲ类)总重误差为6%,用用执法目的低速称重系统(Ⅳ类)总重误差为1100kg(按最小秤重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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