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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