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领导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农民代表
监理单位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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