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需实行强制检定
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无需强制检定
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检定合格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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