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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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照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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