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征求监理单位的意见
注明生产厂、供应商
征求施工企业的意见
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原文:《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耍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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