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总监理工程师的下列职责中,可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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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现已废止,由《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替代。根据最新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①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②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③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④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⑤签发施工图纸;⑥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⑦签发各类付款证书;⑧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⑨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⑩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⑧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⑥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