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承包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6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月15日发包人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该工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起算日分别为()。
5月15日、6月10日
6月10日、6月15日
5月15日、6月15日
6月15日、6月10日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故缺陷责任期从5月15日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保修期从6月10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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