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的规定,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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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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