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新版为2018年版)合同条款中,明确赋予监理人在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监理职权。同时,又对监理人在十种情况下行使权力作出了“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规定和限制。
问题:
监理人在行使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十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如果属于上述十种情况,但事态紧急,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监理人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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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这十种情况分别是:
①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②确定因不利物质条件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③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复工通知。
④决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工期延长。
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⑥发出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额度。
⑦确定变更单价。
⑧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⑨确定暂估价金额。
⑩确定索赔金额。
2.在此情况下,监理人应立即釆取行动,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