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于2000年5月8日开始调查市焦化厂于当日发生的火灾事故,按要求在不延期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000年5月23日
2000年6月8日
2000年6月23日
2000年7月6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过程:5月8日~5月31日(24天)+6月1日~6月30日(30天)+7月1日~7月6日(6天)=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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