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下列情形中,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有()。
经期
孕期
哺乳未满一周岁
怀孕5个月以上
怀孕7个月以上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