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包括()。
制止
责令改正
给予行政处罚
追究其民事责任
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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